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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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3民初382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旗。
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农机市场22幢1号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撤诉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