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212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琦涛,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纪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上沙永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CC7444W。
法定代表人:巫美文,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杭州鑫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杭州余杭向山商贸城**)代码91330110MA2B2X9335。
法定代表人:牛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鑫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保全申请费584元,合计1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晖
书 记 员 方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