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烟台莱山区分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140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村3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2KX1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申请执行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烟台莱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双河东路208号5号楼29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TL20N7W。
负责人:***。
被告(被申请执行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1室-DXF44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KR5Q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烟台莱山区分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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