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5-6。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35292234。
法定代表人:赵颏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疏港路以南、西疏港路以东、保税区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70071732。
法定代表人:马云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沧仲调秘字第01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5000元,并承担仲裁费7518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被其他案件多轮冻结。
四、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注册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因经营不当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无强制执行意义。
五、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1、车牌号码冀J×××××宝骏牌汽车一辆;2、车牌号码冀J×××××宝骏牌汽车一辆;3车牌号码冀J×××××五十铃牌汽车一辆;4、车牌号码冀J×××××长城牌汽车一辆,但因被另案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强制执行意义,书面申请放弃以上车辆的查封。
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八、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十、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司法专邮送达被执行人。
十一、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司法专邮送达被执行人。
十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王金柱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