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4561号
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秦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35292234。
法定代表人:丁骁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婷,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区邹平县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17698142。
法定代表人:杨国杰,总经理。
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