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1037号
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秦坡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丁骁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银河商务楼7、8层。
法定代表人:巨世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