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22民初3797号
原告:***,男,194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广德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安徽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华东大酒店对面原华东汽车城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安徽置地投资广场26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