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1080号
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迪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展威。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冬。
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晓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懿翎
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