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财保6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2号楼10层1005-1008室。
法定代表人:于春来。
被申请人: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617号(崇文国际大厦5-301)。
法定代表人:杨洪温。
申请人江苏中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苏中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于春来、丁红提供了其名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150号(文昌府)12幢801室房产进行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并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于春来、丁红名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150号(文昌府)12幢8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20)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37365号,建筑面积142.64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