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5643号之三
原告: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N32U1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228号财富广场莱茵大厦1303室(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芦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Y722Q9L),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新华路1号1幢3楼(301、302)(7)。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周建丽,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胡常青,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商泽民,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钊宁,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毅,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
原告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周建丽、张毅、胡常青、商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苏0115民初564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苏0115民初5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价值730万元财产进行了保全。原告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申请撤诉,应依法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周建丽、张毅、胡常青、商泽民名下价值730万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谈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