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46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N32U1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228号财富广场莱茵大厦1303室(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芦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Y722Q9L),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新华路1号1幢3楼(301、302)(7)。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袁瑞骎,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周建丽,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胡常青,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商泽民,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毅,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
申请人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袁瑞骎、周建丽、胡常青、商泽民、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袁瑞骎、周建丽、胡常青、商泽民、张毅名下的价值73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百容供应链有限公司、**、袁瑞骎、周建丽、胡常青、商泽民、张毅名下价值730万元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景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谈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