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利赢泽西压铸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5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坑段3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蔡宣。

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坑路段78号。法定代表人邓云华。

被执行人东莞市利赢泽西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龙平东路92号3栋101室。法定代表人黄石霜。

申请执行人***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利赢泽西压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9民终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53936.14元及利息、受理费49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调解决本案,双方于2020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1执25409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审判员 王华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