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733号
原告:四***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川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苟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v>
被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四***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苟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四***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