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797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功,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上河)镇老西庄南北街。
法定代表人:舒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志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钧伟
书 记 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