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狏秀兰与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211号
原告:***,女,195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辉,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老西庄南北街。
法定代表人:舒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铭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建新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