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216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辉,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老西庄南北街。
法定代表人:舒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明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威
书 记 员 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