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88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人:***,女,199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申请人:***,女,199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住所地:铜鼓县高桥乡胆坑村******小区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9512J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排埠镇象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MWXB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78985.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赣0926民初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789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已经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江西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