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拜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
法定代表人:徐光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上诉人辽宁金拜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0)辽081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金拜塔科技有限公司现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金拜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金拜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上诉人辽宁金拜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丽
审判员 崔 卿
审判员 唐晓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婷婷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