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539230882,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MEAEM1L,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徐州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2019)苏0324民初71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曾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71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苏0324执236号。现申请执行人就同一执行依据,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