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222号
原告:***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539230882,住所地睢宁县城**社区服务综合楼1幢三层303室(**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677835601,住所地睢宁县睢河街道永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3元,由原告***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