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4执3652号
申请执行人:***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539230882,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8386-5,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付监理酬金人民币130万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由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8月16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2、2019年8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19年8月22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19年12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