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24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539230882,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凌城镇府前街北侧文体大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志,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7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状元楼)80000元;二、涉案鼎盛花园已完工建筑面积暂定21000平方米,合计监理费126000元,被告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4月1日前付清;剩余工程面积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行结算;三、原告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状元楼的监理日志,鼎盛花园工程监理日志、施工方用于验收的施工资料,并在工程竣工后配合验收;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0元,由被告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睢宁县凌城镇鼎盛花园小区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均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被查封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7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魏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