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徐州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睢商初字第5号
原告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北路红叶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戈,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江阴路。
原告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