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巨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营口巨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口市昊拓奇针纺织品布料商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民终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巨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西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林,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婷,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昊拓奇针纺织品布料商行,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崔家村(韦一路以北)。
负责人:衣春伟,该商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营口巨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市昊拓奇针纺织品布料商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营口巨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了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崔家村土地使用面积39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面积93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于2018年12月18日办理了不动产证书。原审应审查营口巨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诉请房屋及大门是否位于其所购买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以及是否实际影响通风、采光及通行等权利后,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确认不明,本案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营口巨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友占
审判员  崔 卿
审判员  杨明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狄荣
书记员崔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