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益加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益加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益加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志兴商务大厦**写字楼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X8Q7J。
法定代表人:黄旭波。
委托代理人:周溢恒,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汩罗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民终5926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13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3576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4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信息,于2020年1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当日实际冻结5418.17元,并于6月2日划扣账户内存款5484.05,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5434.0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耀明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浩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雪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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