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海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1财保14号
申请人:贵州海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云上村浪风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行政楼0910-12工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申请人贵州海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091.7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金额为453091.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3091.7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或其他现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