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478号之一
原告:江苏龙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之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龙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之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龙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龙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