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执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29446-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墨香路87号火炬动力港二期3栋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颖,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诗树,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2300003053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1号(碧落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308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51×××93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000元;冻结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温江支行营业室44×××85账户内银行存款100***.43元;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兰德酷路泽普拉多JTEBX3F型小型越野客车;2、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恒通客车牌CKZ***27H3型大型普通客车;3、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埃尔法JTEGS21H型小型普通客车;4、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奥德赛牌HG6481BAA型小型普通客车;5、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轩逸牌DFL7162ACC型小型轿车;6、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奥德赛牌HG6481BAA型小型普通客车;7、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奥德赛牌HG6481BAA型小型普通客车;8、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奥德赛牌HG6481BAA型小型普通客车;9、车牌号为川A×××××、品牌为宝马牌WBAKB410型小型轿车。以上车辆已查封,均未实际扣押在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166号和政通东路69号的车位和房屋(详见清单),均系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立案标的为1484751.26元,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484751.26元(应扣减100***.43元)。
本院认为,因上述车辆未扣押在案,上述车位和房屋均系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