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29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达车辆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春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0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张树芳,女,1965年12月11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车辆有限公司、徐州市春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张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与被执行人***达车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逐月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1)苏0312执2949号案件。
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浩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吕书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