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21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徐州市春鹏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1号

申请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伟,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春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刘集村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周棚工业园311国遒旁)。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毛立明,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徐州市春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毛立明、***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其资信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徐州市春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毛立明、***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