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8841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金外滩辅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外滩辅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