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外滩辅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金外滩辅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8841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金外滩辅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外滩辅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