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星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6840号
原告:**,男,199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星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芙蓉苑二期4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被告安徽星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