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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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口 市 美 兰 区 人 民 法 院 稿 纸
签发:
合议庭成员:
撰稿人:
拟稿人:
事由:
附件: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108民初4880号之二
原告: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舜英,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强锋,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伟,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英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8元,减半收取6004元,由原告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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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郑 薇
人民陪审员 何衍东
人民陪审员 王玉英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辜泓奋
书 记 员 王瑛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核:郑薇 撰稿:郑薇 校对:王瑛琳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