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99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区阳明国际中心****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QETC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