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99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区阳明国际中心****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QETC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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