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7131号
原告: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许文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邵金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原告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戴 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成英
书 记 员 范宇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