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287号
申请人: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WYEX5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566。
法定代表人:许文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X73MB5L,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玉景天筑**M107、M108。
法定代表人:邵金喜。
申请人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陆 凯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