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054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玉景天筑18幢M107、M108。
法定代表人:邵金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
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传唤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9时00分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有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卜萌露
书 记 员  许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