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0883号
原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1幢1**22层12201、12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7594638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松林路111号8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9533397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秦 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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