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润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保42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保全人: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53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四川兴润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8C1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被保全人:**,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润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保全人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润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程宗伙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兴润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51×××50_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保全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