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财保147号
申请人:广州瑞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岭**。
法定代表人:谭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金汇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被申请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
负责人:莫付松。
申请人广州瑞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广州瑞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瑞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