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43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瑞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单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上诉人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瑞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单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0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事由、现有证据及本院调查的情况,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了涉案气体主设备及材料的购买和安装两部分,安装涉及室内隐蔽工程。现被上诉人主张其已完成发货及工程安装调试,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遂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