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弘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弘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9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临沂弘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终6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弘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