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弘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弘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埠前北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303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弘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埠前北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40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埠前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埠前北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涉案债务系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埠前北村村民委员会中的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埠前北村村民委员会张埠前村村民小组的修路工程款,且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埠前北村村民委员会张埠前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财经服务中心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埠前北村村民委员会张埠前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财经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