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125号

原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快速通道4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63996A。

法定代表人:郑元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毅,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甘河村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6号楼1单元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NWK6W。

法定代表人:杨仁乙。

本院审理原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0000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