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财保86号

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29380A。

法定代表人:郑晓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甘河村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6号楼1单元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杨仁乙。

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

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9390元的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函(保单号:2260004852020000080)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4939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继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