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穆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29380A。
法定代表人:郑晓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生银,员工。
被执行人:穆炎,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甘河村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6号楼1单元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NWK6W。
法定代表人:杨仁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116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72490.7元,诉讼费13265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500元、律师费40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穆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执行费(据实收取)由被执行人穆炎、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无工商、股权及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穆炎名下有贵×××××号长城牌、贵×××××号谛艾仕牌汽车两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扣划412000元后作冻结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现正在与被执行人穆炎协商还款,不需要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现已将被执行人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穆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11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全林星
书 记 员 李子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