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民初5596号
原告:蔡鸿蔚,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世怡,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周溪社区隆溪路5号高盛科技园二期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1418607W。
法定代表人:陈军培。
原告蔡鸿蔚与被告广东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蔡鸿蔚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鸿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2元(原告蔡鸿蔚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蔡鸿蔚负担。
审判员 马雪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银彬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