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皓鹏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皓鹏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5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1990年8月20日生,男,住镇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天皓鹏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蒋晗,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皓鹏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2021)陕10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19300.05元履行完毕,并承担诉讼费222元,执行费189.9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天皓鹏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