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兆建工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万兆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精帛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568号
原告福建万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报业小区1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G0QD0D。
法定代表人:吴诗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朱宇曦,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精帛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深沪镇狮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49661270。
法定代表人:蔡金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万兆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精帛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文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原告提供的双方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有仲裁条款,但被告提供的双方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晋江市仲裁委员会泉州分会”,该条款虽然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双方对于本案争议应递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经本院询问,双方均明确表示该仲裁约定明确指向的是泉州市仲裁委员会,因此,双方的本案合同纠纷应由泉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万兆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文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苗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