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507号
申请人:乐陵市众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新西环路潘家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同兴街21号英德利花园4号楼3#门面和4#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桂初,总经理。
申请人乐陵市众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申请人乐陵市众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已经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1361707390130144171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